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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视野|《刑法修正案》研究报告 - 从1999到2024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经济犯罪研究中心 张岩律师

预计预览时间:15分钟
一、研究概要


1. 必要性:在新年即将到来之际,《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第十二个刑法修正案,虽然只有八条,但因为针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及行贿罪规定的升级,可以说意义非常重大,对于整个经济发展及企业刑事合规都具有极大的影响。刑法本就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企业财产安全影响之大可以说无出其右。稼轩经济犯罪研究中心,非常有必要在第一时间阅读最新修正案全文后,聊聊刑法修正案和自己的一些浅思。


2. 方法论:为了让你更好的了解刑法修正案的使用方法和本次修正案的内容与要点,我将刑法修正案的概念及历次重点内容先行交付,将本次修正案的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答记者问内容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说明,三份草案相关文件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结合研究后汇总交付。


二、修正案解读及历史


1. 立法方式介绍


自1997年《刑法》实施后,我国刑法就改变了之前不断发布全新刑法的立法模式,而是采用针对重点问题和新型问题发布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法规升级与更新,很有现在的智能手机与汽车不再通过更换硬件来升级性能与体验,而是通过远程空中下载技术(Over-the-Air Technology-OTA)完成升级的感觉。这主要是因为经济的发展让作为上层建筑的《刑法》达到了一个相对成熟的稳定的状态,社会关系和基本规制对象可以说相对确定了。


我们这代法律人都对97刑法感情很深,因为正是从这代刑法进入了刑法的世界,开始了解和学习刑法。


2. 历次修正案回顾与导航


总结一下十二次刑法修订,都是将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和突出问题加入刑法中,入罪多于出罪,严格多于减轻,这也是修正案这样的立法方式根本任务决定的,因为出罪和减轻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在法律的适用端进行调整,但因为刑法遵循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是无法定罪处罚的。


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


(1) 在妨害清算罪中增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入罪。这条后面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加了虚假破产的规定。

(2)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法定刑提高,同时增加国有事业单位和国企人员的入罪规定。在当时还是更多关注国有企业的徇私舞弊问题,这次最新的修正案开始关注民营企业的徇私舞弊问题。

(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中,根据金融体系的发展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种类,拓展了除了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将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写入刑法。这一修订也体现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快速发展。

(4)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增加了期货交易的规定,将期货交易中的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写入新法。

(5)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中增加期货交易,同时增加了期货等交易的参与人员与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作为犯罪主体。

(6) 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罪变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增加了期货交易入罪。这一条在修正案六中明确降低了入罪标准,加大了惩处力度。

(7) 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各类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8) 在非法经营罪中增加了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仅将非法占用耕地罪改为非法占有耕地、林地罪,将对林地的保护加入刑法体系,突出生态保护的刑法价值。


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1) 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加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针对恐怖组织犯罪加大惩处力度。

(2) 将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的法定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同时增加对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入罪。

(3) 在洗钱罪中加入恐怖活动犯罪的上游犯罪,对恐怖活动的资金进行管控。洗钱罪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再次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所得及收益。


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1)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的入罪标准改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降低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的入罪标准。

(2) 将走私境外固体、液态及气态废物加入刑法。

(3) 在强迫劳动罪中增加对雇佣未满十六周岁人员高强度作业或危险作业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强迫劳动罪增加了暴力和威胁的客观行为。

(4) 加强了对珍贵树木的保护,将非法收购、运输等行为加入刑法。

(5) 对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裁判犯罪进行细化,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对执行程序中法官的违法行为加上了刑法规制。


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1) 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加入伪造信用卡相关行为,包括明知伪造而运输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伪造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等行为。

(2)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增加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行为。

(3)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中增加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06月29日)


(1) 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生产作业中,从那时起各个领域因生产违规而发生事故都有可能入罪。

(2) 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写入刑法。

(3) 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增加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未报或谎报的情形。

(4)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入刑,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要承担刑事责任。

(5)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成形,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改为所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增加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我国贿赂犯罪体系中犯罪主体包括了所有工作人员。

(6)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增加一条,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违背公司利益采购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行为加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但上市公司不一定都是国企,在实务中对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保障依然不足,这就给这次最新的修正案留下了升级空间。

(7) 高利转贷罪中增加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丰富了高利转贷罪的归责范围。

(8)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成形,在修正案一的基础上将入罪标准再次放宽,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要件删除,增加了实务的可操作性。

(9) 将金融机构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的情形写入挪用资金、公款罪中,直接明确为单位犯罪,而且将公众资金管理部门同样加入其中,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强度。2024年稼轩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也会将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作为重点研究课题。

(10) 违法发放贷款罪成形,无论是否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都可以入罪,而且向关系人方法贷款成为加重情节,未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再需要造成重大损失。

(11)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成形,将97年刑法中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删除,数额巨大或重大损失都可以构成此罪名,降低了入罪标准。同时,删除了单位犯罪,该罪彻底成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个人犯罪。

(12)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降低入罪标准,不再需要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即可。

(13)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修正案三的基础上,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加强了洗钱罪规定对上游犯罪惩治的辅助功能。

(14) 拐骗儿童罪中增加“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加重情节,在修正案七中再次增加“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加重情节,随后不再重复赘述。

(15) 开设赌场罪成形,从赌博罪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开设赌场罪,单独规定更重的法定刑。

(16)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诞生,取代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正案七中对该罪名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

(17) 在修正案四的基础上,将仲裁人员增加为枉法裁判罪的主体。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02月28日)


(1)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入罪,扩大了走私罪的规制范围,走私罪频繁出现在日常新闻中。修正案八中删除了除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以外的死刑规定,修正案九中全部删除了走私罪的死刑,稍后不再赘述。

(2)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增加期货交易信息,同时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加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而且删除了单位犯罪规定,这个热门罪名成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常见罪名。

(3) 逃税罪诞生,偷税罪成为历史。逃税的方式以概括表述替代之前的罗列表述,扣缴义务人入罪标准有所微调。最重要的是,逃税罪明确了出罪标准,已缴纳欠税款接受了行政处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诞生,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特殊规定,可以理解为特殊的合同诈骗。

(5)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式加入非法经营罪。

(6) 加重了绑架罪的法定刑,取消了十年以下的规定。

(7)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入刑法时代,这时的规定还在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而且规定了单位犯罪。

(8) 随着计算机网络时代发展,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继续增加犯罪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以及“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的规定,将更多的技术问题写入刑法。

(9) 将逃避动植物检疫罪降低入罪标准,引起危险就可以入罪,同时取消了单位犯罪。

(10) 将“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独立规定,增加了法定刑。

(11) 利用影响力受贿正式入刑,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应当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增加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05月01日)


(1) 刑事责任年龄首次增加老年人从轻、减轻规定,将75岁规定为标准,同时限制了死刑的适用。

(2) 对管制刑罚的执行增加明确的规定。

(3) 更新了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减刑执行方式,在修正案九中再次细化,不再赘述。

(4) 更新了减轻处罚的使用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

(5) 更新了特别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假释、前科报告等总则部分的规定。

(6)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降低了入罪标准。

(7) 叛逃罪降低了入罪标准,改为行为犯。

(8) 飙车与醉驾入刑,危险驾驶犯罪立法逐渐引发关注。修正案九再次更新,规定了机动车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刑事责任。

(9) 生产销售假药罪,改为行为犯,加大了惩处力度,降低了入罪标准。

(10)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成为刑法关注的重点。

(1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删除了拘役的刑罚,加重了处罚标准。

(1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取消单位犯罪。

(13)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处罚。

(14) 减少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仅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15)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增加罚金刑。

(1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式告别死刑。

(17) 增加虚开普通发票罪,虚开犯罪对象覆盖全部发票。

(18) 增加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显加大对发票犯罪惩处力度。

(19) 增加了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行为,将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三种行为规定为强迫交易罪。

(20) 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写入刑法。

(21) 盗窃罪行为更新,不再判处死刑。

(22) 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增加,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作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定之一,或许表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行为更多的可能性。

(24) 寻衅滋事罪增加更高法定刑。

(25) 改变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状方式,改为空白罪状,同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四大特征。

(26) 传授犯罪方法罪不再有死刑。

(2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废除死刑。

(2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简化了表述方式,降低了入罪标准。

(29) 非法采矿罪更新了入罪标准,不再需要拒不停止的情节。

(30) 协助组织卖淫罪中将协助行为进行细化明确。

(31) 增加食品监管失职罪。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


(1) 增加行业禁止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2) 对罚金和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更新。

(3)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没收财产的刑罚。

(4) 资助恐怖活动罪变为帮助恐怖活动罪,增加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多个罪名。

(5)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不再有死刑规定,我国刑法大范围废除死刑的进程逐步加快。

(6) 在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增加罚金刑。

(7) 伪造货币罪删除死刑规定,增加罚金刑,突出对经济型犯罪的经济处罚必要性。

(8) 集资诈骗罪删除死刑规定,金融诈骗罪开始全部无死刑化。

(9) 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扩大,不再限制为女性。

(1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删除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11) 侮辱罪、诽谤罪增加“对互联网犯罪的取证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协助取证”,实务中这一条落地难度极大,还有待进一步升级。

(1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职务中获取的为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规定了单位犯罪,并不是只有个人承担责任。同时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3) 虐待罪增加自诉的例外情形,增加看护监管虐待罪可以是单位犯罪。

(14) 抢夺罪增加多次抢夺入罪。

(15) 妨害公务罪中增加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情形,在修正案十一中正式成为袭警罪。

(16)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增加罚金刑。

(17)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出现,使用身份证的行为得以更加明显的规制。

(18)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成形,将间谍专业器材改为专用间谍器材,直接改变了罪名的入罪标准。

(19)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正式写入刑法。

(20)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增加单位犯罪。

(21)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入刑,对网络服务者提出更高要求。

(22)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以及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23) 著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写入刑法,这一规定无疑改变了很多年轻人命运,在这一规定后太多学生和年轻人因为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而涉案甚至被判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希望各大院校将这条规定在全校讲解。

(24) 扰乱无线电秩序罪改为情节入罪,不需造成严重后果。

(25) 将医疗秩序加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增加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

(26)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增加网络和其他媒体传播情节。

(27)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最高刑增加无期徒刑,加大了打击力度,如果有其他犯罪的变为数罪并罚。

(28) 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写入刑法。

(29) 虚假诉讼罪入刑,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这一罪名有单位犯罪,到今天已经八年了,具体的操作还有待落地。

(30)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诞生,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若泄露案件信息造成传播或其他后果的将追责。

(31) 增加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情形,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32)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加入。

(3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定刑增加,而且增加了单位犯罪,各个公司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34)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以偷越国边境罪加重处罚。

(35) 针对制毒物品,新增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取消了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36) 取消嫖宿幼女罪,统一归入强奸罪。

(37)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有所调整,结合司法解释对各个区间的金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数额特别巨大的被告人将无法适用减刑和假释,将被判处终身监禁。

(38) 加强了行贿罪的处罚,增加了罚金刑,对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原则上不再免于处罚。

(39) 增加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影响力受贿罪相对,同时规定了单位犯罪。

(40) 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增加了罚金刑,增加了经济类犯罪的统一性。

(41)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不再有死刑的刑罚。

(42) 战时造谣惑众罪增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04日)


修正案十很特别,专为侮辱国旗、国徽罪进行调整,增加两条内容: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03月01日)


(1) 刑事责任年龄重要调整,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危险驾驶罪再次升级,增加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夺操控装置以及驾驶人员擅离岗位参与殴打的情形,升级了公共安全的保护。

(3)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仍然组织作业的情形。

(4) 新增危险作业罪,将安全隐患和现实危险作为入罪标准,对于安全生产的刑事合规意义重大。

(5)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均增加“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增加了刑事规制。

(6) 生产、销售劣药罪增加了四种违法情形: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7)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一是完善了罪名表述,将所有发行文件都写入刑法,在任何文件中隐瞒或编造都可能入罪,同时增加了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二是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的情形,这与当年的热点事件不无关系。

(8)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将刑期增加到最高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的情形加入刑法,加强了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约束。

(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重大调整,法定刑最高调整到了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反腐的重视。

(10)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将造成重大损失规定为唯一入罪标准。

(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刑明显加重,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明确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务中这一条容易被司法机关忽略。

(12)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增加了入罪标准,明确了要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这一规定也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同时,这一罪名还增加了入罪情节:“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13) 洗钱罪重大调整,不再需要明知资金来源,只要是为掩饰隐瞒即可,这无疑减轻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而且不再规定罚金范围,交给法官依法裁量。

(14) 集资诈骗罪法定刑提高,同时增加了单位犯罪。

(15) 假冒注册商标罪,增加了服务商标为犯罪对象,让服务商标同样受刑法保护,同时提高了法定刑。

(1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入罪标准将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解决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销售假冒侵权产品“低价高量、薄利多销”,造成销售金额与实际违法所得往往差距巨大的问题,还将法定刑提高到十年。

(17)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同样提高最高法定刑到十年,表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

(18) 侵犯著作权罪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犯罪,修正案十一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写入刑法,加大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同时将法定刑增加到十年,还将与信息网络相关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加入了刑法。

(19)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期最高改为十年有期徒刑,将商业秘密的概念条款删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概念统一,在认定时参照即可。同时增加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20) 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单位犯罪之规定。

(2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将犯罪主体的中介组织人员再次细化,突出了保荐、安全及环保,将入罪情形明确规定,证券发行、资产交易以及重大工程中的中介组织都应当重视。

(22) 对强奸罪之规定继续细化,针对幼女作为被害人的情形除了规定以强奸论,还明确了加重处罚情节。

(23) 针对十四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增加“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将入罪处罚。

(24)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法定刑增加,突出对非国有组织商业贿赂犯罪的处罚加重之趋势,与本次最新修正案一致。

(25) 袭警罪单独规定,针对人民警察的暴力袭击行为被作为袭警罪定性及追责。

(26) 增加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获得教育或工作资格入罪;高空抛物行为入刑;暴力及软暴力催收行为写进寻衅滋事罪之规定;侵害烈士名誉、荣誉入刑;

(27) 开设赌场罪法定刑提高,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2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基于疫情防控的经验,将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加强了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力度。

(29) 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被写入刑法。

(30)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正式写入刑法,标志刑法对基因编辑以及克隆人技术开始规制。

(31) 随着环保意义的不断加大,刑法对破坏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加,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都增加了更加详细的入罪情形,将环保的新问题加入刑法。

(32) 将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的行为规定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33) 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罪,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渎职的情形具体规定。


三、本次修正案重点修订


1. 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同步


《刑法》因为使用修正案方式进行升级,所以定期需要对表达和用词与其他法律同步。与修正案同日通过的新《公司法》,修订内容多达七十条,而且对众多内容都进行了更新和改变。这次的修正案(十二)七条主文都是针对企业相关犯罪的,而且重点对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单位行贿罪进行规定,其中的内容必然要和公司法、民法典以及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统一,否则在法律实务中会出现很多关于犯罪主体以及客观要件的阻碍,对于企业刑事合规以及惩治犯罪都不利。


这次修正案草案中似乎并未注意这一点,在二审稿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修改,最明显的就是将原来的“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样的细节修订,改变了早期公司法的用词,让具体的犯罪主体与最新公司法中的职务表述一致,在案件办理中更好的认定。


除此以外,二审稿中还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企业章程规定”加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入罪条件中。这也是将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与刑法更好的衔接起来,如果没有违反民营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即使有同类经营行为也不会构成本罪。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在最终的修正案中删除了“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表述。个人判断,这样的修改应该是考虑到虽然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章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但我国民营企业章程相对模板化,或者不够正规,依照章程认定罪与非罪的实际操作性较低。


2. 保护民营企业财产


这个修订目的是通过修正案的前三条实现的,在此之前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罪名体系与民营企业领域基本实现了一一对应,比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依然有几个罪名存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不对称的情况,比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尚未规定民营企业的问题。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就是要解决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问题。


这次在保护民营企业方面,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三个罪名的罪状中,统一增加“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正式将民营企业的财产与所有权写入刑法。这次的修正案释放出一个信号,之前对于“在国有企业拿国家财产是犯罪,在民营企业拿老板的钱没多大事”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2024年3月1日起负责民营企业采购的人员要看清自己的职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在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在2024年7月1日即将生效的新公司法中,在公司高管忠实义务规定条款(第一百八十四条)在2018年修订内容基础上做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明确了需要遵守忠实义务的主体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也与本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二稿修订内容一致,最终也通过了审议。其次,将原来列举多项义务改为“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一条也明确了公司高管同类经营的法定方式。同时也为修正案第一条新增的“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提供了明确的出罪与入罪依据。唯一的问题是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的案件认定还是只能依照旧的公司法。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两个罪名同样是增加了民营企业的对应条款,企业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都将成为重点刑事风险高发人群。


3. 加重行贿罪惩处力度


习近平总书记就惩治行贿犯罪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大、二十大都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本次修正案第四到第七条都是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订,重点是行贿犯罪。


第四条将单位受贿罪中“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改为两档,从而将最高刑改为十年,明显提高了惩罚力度。


第五条的关注度很高,将行贿罪增加了从重处罚的情形,“(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纵观全部从重情节,主要是将社会运行的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作为受贿对象的行贿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或多人以及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行为从重处罚。这些从重情节,其实是行贿行为高发场景,等于行贿罪未来的从重将成为普遍情况。


第六条对单位行贿罪增加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罚区间,将法定刑增加到了七年。


第七条单位行贿罪,将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将法定刑改为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两档。


四、实务思考及建议


1. 民营企业迫切需要


笔者在与众多民营企业负责人或创始人交流过程中,常常收到关于商业贿赂给公司造成的祸害和苦恼。因为法律并未对民营企业人员的采购和业务规定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将业务或资源倒入自己经营或让他人经营的同类公司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行为,往往无法保护自己公司的利益。


民营企业需要面对的挑战非常多,内忧外患毫不夸张。笔者接触过的企业创始人几乎都是奔波和焦虑长存,假期与娱乐难得。这样的节奏与状态,让他们往往处于放权怕出事,不放权怕自己出事。现代公司管理制度与传统发展理念的碰撞,让同样的情节无数次上演:他们难以相信任何人,因为太多的道德风险与商业风险联手组成了商业道德风险。当道德风险发生,他们可以努力的其实只有守住道德的底线,也就是法律风险。


我们非常理解但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这次刑法修正案正式发布。三个月后我们就可以告诉他们,民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侵犯或损害公司的商业机会、采购利益以及资产的行为,都有可能触犯刑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入罪标准及政策明确


当然,看完全部《刑法修正案》后,真正要落实新罪名或新罪状的入罪标准还需要各个实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具体的立案标准更是需要根据刑事政策以及经济政策综合落地,因为民营企业的数量巨大,加之相关的问题积压已久,良好落地目前可以预见到三大困难:报案数量激增、证据调查困难以及利益冲突平衡,这些问题以后再讨论。


3. 证据保存及招采刑事合规


对于企业经营和权利保护比较有实践意义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发布后,需要更新自己公司的业务招采制度和招采流程,同时将有关的问题尽快统计和解决问题。如果感觉自己公司有隐患或合规风险,建议各位建立刑事合规思维与自查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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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一半醒

专业审核|经济犯罪研究中心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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